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1988号
原告: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康家坞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267814927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芦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027488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68元,由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