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516号
申请人: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康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芦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科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盛陶瓷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