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780号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宁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