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780号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宁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