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521民初3704号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48元,由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霞 旻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