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8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XXX号XXX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云企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云企智造有限公司、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3851号民事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云企智造有限公司、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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