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851号之一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企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云企智造有限公司、天津开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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