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353号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