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353号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团**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连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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