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846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连际高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际高新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并依法合并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反诉原告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南京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