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龙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822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魏柏鸿),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魏治龙,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阿拉善盟龙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健康花园综合服务楼1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焦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鸿,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系阿拉善盟龙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魏治龙、阿拉善盟龙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0月18日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张艳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计2150.5元。
审 判 长  塔 娜
审 判 员  赵瑞国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娜
书 记 员  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