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

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5358号
原告: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A南区1栋13楼7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51250T。
法定代表人陈玉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忠,男,1993年6月11日生,汉族,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一中久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7083548J。
法定代表人石冰。
本院在审理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永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贵州铭源信联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