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053-1号
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禾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格林融熙国际**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股东,现住济源市沁园街道东夫村南六巷**。
被告:陈志忠,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明都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东夫南六巷**(**)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高金宙,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浩,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薛俊杰,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浩,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禾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忠、济源市明都科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金宙、薛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0元、保全费3345元共计5635元,由原告焦作市新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苗田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