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81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7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江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肖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赵文华,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42元,减半收取计12571元,由原告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皮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