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法定代表人:蹇元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南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金国,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被执行人武汉市明涛旧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周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明涛旧车交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腾退占用申请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租赁权的闲置公路及用地,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明涛旧车交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019年5月13日,本院约谈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明涛旧车交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武汉市明涛旧车交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20日前负责清除占用场地以内的车辆,在2019年7月15日前将场地腾退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和解期间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14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余 顺 利
审判员 蔡 胜 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