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谭渊,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厉国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84584J。
法定代表人:王南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20629.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8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