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锐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锐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2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曲商初字546号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锐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锐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6月23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合计2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孔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