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圣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789号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8804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83,301.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149.5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0,450.5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