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81民初353号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圣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952468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219817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405.56元;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I约金(以358405.5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7月起向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批采购商品蓄电池,截至2014年末欠付货款2729910元。此后,双方继续保持业务合作至2022年9月,在此期间,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除支付当年订单货款外,额外支付部分款***欠其历史欠款。但截至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仍存在部分货款358,405.56元未能结清,其欠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销原告商品蓄电池产品。2022年5月31日,双方通过《往来款询证函》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金额374565.56元。同年,原、被告之间发生两笔业务,涉及货款金额共计80800元。后,被告于2022年8月11日支付货款10000元,8月16日支付货款1231.64元,8月17日支付货款85728.36元,共计96960元,多支付的16160元(96960元减80800元)用于偿还历史欠款。截止本案判决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58405.56元(374565.56元减16160元)。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案当事人通过《往来款询证函》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74565.56元,后偿还欠款16160元,仍然欠付原告货款358405.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8405.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显示双方约定履行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起算点本院调整为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主张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不属于诉讼必须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405.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8405.5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8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被告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