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苏庆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鄂C×××**车辆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为处分上述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C×××**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