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5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四堰巷20号3栋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GYE98。
法定代表人:苏庆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88号谢家村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0655850F。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03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4516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066元、执行费47795元。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报告,其显示土地、在建工程等财产均已办理抵押且被查封。
3、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C1××**号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案暂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道××号土地20682㎡[证号:十堰国有(2014)第0×××××2号]、十堰市张湾区××道××号土地14350㎡[证号:十堰国有(2015)第0×××××6号],均已办理抵押且被查封,故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本案暂不能处置。
5、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2年12月1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厚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