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辉商贸有限公司、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59号
申请人:湖南***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劲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承前。
申请人湖南***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劲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即时得以实现,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辉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85619192022000013)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劲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亚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旷雯文
书 记 员 汪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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