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362号
原告: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15403R。
法定代表人:汪小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宽,男,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南66号-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6E0C67。
法定代办人:王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平,女,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 五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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