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9号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南66号-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665977.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额为2708955.28元的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2665977.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