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7031号
原告:北京**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西北(顺密路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215831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南66号-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6E0C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北京**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