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815号 原告: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开发区零号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383768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南66号-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6E0C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晨阳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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