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378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悦广场568号-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纵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