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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2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9851。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金领国际B座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GMJ47J。 法定代表人:**家,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第三人山东路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路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委会立即支付***工程款1071869.01元及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7698.17元,共计1119567.18元;2.请求依法判令***委会立即支付***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工程款1071869.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7日,路盛公司与***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路盛公司负责***委会村内道路建设施工。路盛公司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完工后,涉案工程由***委会验收,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委会应支付路盛公司工程款总额为2381359.48元,但其仅支付1190422.5元后,剩余款项拒绝支付。2022年3月16日,路盛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及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了***,并及时通知了***委会。后,***多次向***委会催要该笔款项,其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所请。 ***委会辩称,涉案工程属于东营区政府实施的农村道路户户通工程,相关的资金筹措以及资金支付部分需要财政进行补助,相关的款项拨付也需经过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因款项拨付迟延致使工程款未能足额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并非由***委会引起,因此,***所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针对欠付工程款事项,***委会也愿意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落实相关付款行为。 路盛公司未到庭,亦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7日,***委会(发包人)与路盛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委会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次)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委会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次)。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委会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2380845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合同额的5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2021年2月18日,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诚誉所基字(2021)101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审核意见为审定值2381359.48元。就该工程,***委会向路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422.5元。 2022年3月16日,路盛公司(甲方、债权出让人)与***(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委会尚欠甲方道路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1190936.98元及相应的利息等款项。二、现甲方将对***委会享有的上述工程款、利息等到期债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等。后,路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委会。债权转让后,***委会未向***支付过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及当事人当庭**等,能够认定***委会与路盛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涉案工程,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委托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出具了结算报告,确定了工程价款,***委会应及时向路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路盛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将该债权转让给***,且已通知了***委会,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委会发生法律效力,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1071869.01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及结算报告的出具时间,***主张以1071869.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截至2022年4月18日的利息应为47499.95元,对***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委会所述财政拨款导致未足额付款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路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71869.01元、利息47499.9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071869.01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