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170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铭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西路圣特立国际花园第11栋1单元7层2室(09)。
法定代表人:卢秋梅,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铭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22年7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