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326民初5665号 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朝阳路东路北(*****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13263446096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B座9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5PJW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21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8********。 被告:**杨,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21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8********。 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益建设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将该案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诉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2713.6元及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模板折价款2048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5日,锦益建设公司委派**杨和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锦益建设公司租赁德邦公司的木板用于泗水县美澜湾项目幕墙工程,每页木板每天的租赁费为0.4元,如果丢失,则按每页80元赔偿。合同签订时,锦益建设公司支付押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锦益建设公司、**杨共拉走木板500页。2022年5月18日,锦益建设公司、**杨退回德邦公司木板249页,另外的251页施工中丢失无法退回。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总租赁费为62713.6元。2022年3月29日,锦益建设公司支付了租赁费1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和租赁费10000元,还应支付租赁费42713.6元,并赔偿丢失的木板折价款20480元,两项合计63193.6元。 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共同辩称,租赁事实存在,同意支付租赁费及模板折价费。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应支付原告平邑县德邦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42713.6元及模板折价款20480元,定于2022年12月26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付不清,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已剩余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高 彬 人民调解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