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6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益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27万元、**逾期违约金14万元(一审判决42870.8元)、行政处罚4万元;2、依法调整一审判决中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比例;3、上诉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部分涉案工程罚款、违约金、赔偿款的认定有误,应予调整。1、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锦益公司一审中提交《技术变更单》、《***项目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工作联系单》、《变更申请及合同分判》等证据,《技术变更单》载明涉案工程变更内容**方费用为-227278元,人员会签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项目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载明***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量清单价合计151518.72元,系数1.5,按合同约定1.5倍合计227278.08元;《工作联系单》载明2021年6月20日金科公司向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锦益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发出联系单,表示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及进度,在上述公司项目部拒不执行其要求,按合同要求该公司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人员及机械设备补充,按其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从上述公司合同款中扣除;《变更申请及合同分判》载明上述情况变更**费合计227278.08元。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过程中没有按照现场安全文明及进度要求**,且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金科西城公司才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人员及机械设备补充**。该笔费用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清洁交付费用,**公司没有进行该部分**,是由金科西城公司代为**的,所以**公司应当承担金科西城公司代付的款项(已由锦益公司承担)。2、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27万元。锦益公司一审提交2021年8月25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载明:贵公司**的济南***A地块幕墙工程在**期间经多次催促工期无果,铝板及玻璃未及时封闭,于2021年7月28日、29日下雨时出现楼顶大面积漏水,造成室内大量木地板、木饰面及石膏板泡水,直接损失约700000元,漏水原因在贵公司**进度严重滞后,我公司多次催促工期无果,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处未及时打胶封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方全部承担,以其他单位实际索赔金额为准,***签字。目前,金科西城公司已经对该笔款项作出明确的赔偿要求即人民币27万元。该证据属于新证据,可以印证由于**公司**原因对金科西城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消除了一审判决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情况,故,请求二审判决对此款项予以认定,并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逾期违约金14万元(一审判决42870.8元)。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就涉案工程**过程中约定**公司**人员要履行安全**义务、**公司按约定期限完成**的义务,双方对违反约定确认的罚款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性质,但因未按期**属于逾期违约金,双方在部分《工作联系单》约定的每天10000元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逾期**违约金的数额为以总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2020年9月5日时逾期一天的违约金数额为3062.2元。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公司在**过程中存在违约的行为,而且锦益公司主张**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已经是经过调整的,**公司的逾期天数远不止14天(详见一审判决37-40页),只是考虑到违约金过高进行了调减。一审法院对于已经调减的违约金再进行调减,是对该违约金的双倍调减,不符合实际情况且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4、行政处罚4万元。2022年1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槐荫区执法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锦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槐荫区西客站片区齐鲁大道与烟台路交叉口东南侧金科世界城A地块**,**工地内已硬化车行道路未及时清扫冲刷,积尘严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也未采取其他防尘措施。以上事实由槐荫区扬尘治理行动工作组办公室主管部门移送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就以上事实及证据,槐荫区执法局认为锦益公司违法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六)之规定,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锦益公司处罚40000元。**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方,在**过程中应当按照文明**管理的要求进行**,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锦益公司作为项目承揽方,是代替**公司接受的处罚,一审法院以处罚单位为锦益公司为由,认定锦益公司承担次罚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二、依法调整一审判决中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比例。根据上诉请求一中所列款项数额,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所列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的承担比例予以相应的调整。并判决**公司承担二审的上诉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前提下,依法支持锦益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公司辩称,一、关于锦益公司主张的竣工清理费用227278.08元所对应的《技术变更单》等证据的生成时间远远晚于****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即2021年9月1日,且2021年9月1日时槐荫区法院已经受理锦益公司诉**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2021)鲁0104民初8125号案诉讼,可见至2021年9月1日时**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锦益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合同的履行状态已经固定,双方正式进入关于合同结算问题的诉讼纠纷阶段。故在此阶段后产生的所谓竣工清理费用与**公司无关。事实上,至2021年9月1日**公司**完毕竣工撤场时,属于**公司**范围的垃圾已经全部自行清理,包括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的工人工资费用中,亦有相当一部分的场地人工清理费用。并且,从锦益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中可以看出该联系单系发送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锦益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非专属于锦益公司;而锦益公司的再分包项目有包括**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并非只有**公司一家。故锦益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所谓的场地清理费用227278.08元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锦益一审提交的2021年8月25日漏水损失《工作联系单》。该《工作联系单》**公司从未签署过,且锦益公司无法提供原件,根本不具有任何真实性。而从《工作联系单》的内容来看,既然锦益公司主张漏水损失,起码应提交漏水事实、漏水损失数额、与**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这三要件的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仅仅凭借单纯的文字性材料无法证明任何客观事实,更不符合举证的证明力要求。该漏水损失无论是否存在,均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审判决无误。
三、关于锦益公司主张的14万元工期逾期违约金。首先,在整体的**期限上,**公司的工程**部分已经在2021年9月1日如期竣工,竣工时间并未超过业主单位金科公司的要求期限,并未给锦益公司造成任何工期延误损失。同时,根据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内容:“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实践中,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尽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本案一审中,锦益公司主张的罚款及违约金高达1432500元,已经占到总工程款的21%,远远超过上述规定要求的3%。在工程验收交付之后,锦益公司不但拒不与**公司结算,反而先行向**公司提起了高达700万元的诉讼,而**公司面临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巨大压力,为早日结算、早日拿到工程款,无奈于2021年9月30日与锦益公司签订了自愿承担20万元“质量罚款”的“罚款确认单”,且此20万元在一审中已经判决认可,但事实上**公司的**质量无任何问题,涉案工程也顺利交付,此20万元明显也属于恶意罚款的性质。以上一审认定的总罚款为20万[+]42870.8[+]3062.2=245933元,已达到总程款的3.4%。现锦益公司上诉再主张的14万元工期逾期违约金已经远远超出以上范围,该逾期情形仅仅是单个**节点逾期,且该逾期是多方面原因,并非**公司单方面造成,并未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故锦益公司主张一天一万元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公司已经抗辩违约金过高的前提下,法院根据事实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并无任何不当。一审已经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也应当无效。
四、关于锦益公司的行政处罚4万元。该处罚针对的是“工地内已硬化道路未及时冲刷、积尘严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此系因锦益公司自身**现场管理不力导致,与**公司的幕墙**无关。并且,锦益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交其缴纳罚款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一审判决无误。
五、在一审判决第44页载明“金科公司已付款……,以房抵款2803048.47元,锦益公司对金科公司的**无异议”。但近期在同一工程中的另一钢结构实际**人起诉锦益公司的案件中,锦益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与金科的《搭房协议》并未履行,所以请二审法院对金科公司和锦益公司是否已经解除或是否履行该搭房协议进行审理,如确实未履行,那么金科公司最起码欠付锦益2803048.15元工程款,金科公司应在此范围内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进行审理并认定,以便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综上,一审判决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望二审法院驳回锦益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对金科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进行审理。
金科西城公司述称,锦益公司截止二审开庭前依然未与金科西城公司进行涉案工程款项的结算,但对锦益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的济南***A地块竣工清理和户内木地板泡水在金科西城公司处确有技术变更单。上诉理由三是锦益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金科西城公司无关;上诉理由四是行政执法部门针对锦益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针对锦益公司第五项中所述的金科公司付款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完全查明金科公司未欠付锦益公司工程款,截止二审开庭前双方仍未结算。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科西城公司认为应于维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锦益公司支付**司工程款1500000元(此为暂定数额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以及利息(利息以鉴定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请求判令金科西城公司在欠付锦益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诉讼请求一的付款责任;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鉴定费用由锦益公司、金科西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8日,金科公司(发包人)与锦益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合同》,金科公司将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锦益公司,工程地点“济南市西客站片区齐鲁大道以东,烟台路以南”,承包范围“A-1#楼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板幕墙、雨棚及钢结构廊架的深化、**及验收。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含清单、答疑、补遗等文件)叙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石材)幕墙、铝板幕墙及百叶、钢结构雨棚及廊架等深化设计、安装工程等全部工程内容,成品保护、外墙保洁、建筑垃圾外运或堆放至场地内指定地点等。**界面:1.幕墙安装结构预埋:由幕墙中标单位完成,幕墙中标单位进场后对现有结构面进行测量,误差超过规范规定的,提供具体测量数据,由总包单位负责整改,双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2.外墙面装修部分:外墙面装修与幕墙收口由相应的外墙面装修单位完成。3.幕墙避雷预埋由总包单位完成,幕墙避雷由幕墙中标单位与其进行连接并闭合。”,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为准,工程绝对总工期为90日历天,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含税总价款12225862.56元,不含税金额11216387.67元,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并就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界面划分、材料及设备供应管理等附有附件。其中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的附件中就工程总价包干(事中)进度款支付约定,对于本合同为单价包干的,承包人应按附件“工程总价包干(事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总价包干(事中)工作。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总价包干(事中)工作,同时上报的总价包干(事中)金额与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总价包干(事中)金额误差在5%(核对完成后的总价包干(事中)金额在1000万以内的按80%)以内且按规定完成签订总价包干(事中)补充协议的,提高前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5%(但一审和二审阶段的付款比例不做调整),但任何情况进度款整体支付比例下不得超过85%;误差超过5%(核对完成后的总价包干(事中)金额在1000万以内的按8%)且完成签订总包干(事中)补充协议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做调整;若未按附件“工程总价包干(事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总价包干(事中)工作的,未完成签订总价包干(事中)补充协议的,则降低前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3%(但一审和二审阶段的付款比例不做调整)(发包人原因除外)。
锦益公司在与金科公司签订《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合同》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锦益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承包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甲乙双方结算单价以该协议为准。第二条、工程项目名称及范围:工程名称: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项目地址:济南市西客站片区齐鲁大道以东,烟台路以南。合同范围:**图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款为暂定,结算时按合同签订的**图全费用综合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1)材料供应(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工程全体系材料,玻璃?铝板?石材除外)(2)安装**:测量放线、埋件纠偏(含后补)、主辅材下单、加工制作(切割、钻孔)、组装、龙骨及面板安装、铁皮收口、打胶、成品保护、整改、清洁交付、防尘防护、等图纸范围内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措施费由甲方承担);(3)运输:由乙方承担(含场内二次及多次转移费用);(4)质保:无条件整改质量不合格区域并承担相应材料损失至达到验收标准,保证合格交付使用,并承担2年内的保修工作。(5)安全文明**:**现场所有作业人员无条件遵守相应的安全法规,**用工机具、材料、临设整齐归类,建筑垃圾完工场清,工人生活区保持干净卫生。第三条、3.4本合同中型材辅料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样品为准,(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第4页共8页样板为准),相关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并做好封存工作。3.5**周期:乙方必须在进场后90日内全部**完毕做好清场工作。3.6本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进场开工后按照月进度的75%次月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金额的95%。(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对应的发票金额比例)。3.7工程款的5%作质保金,质保期二年。4.1用工方式:注:乙方的劳动工具(切割机、钻孔机、电焊机、电钻、冲钻、磨机、钻嘴、螺丝刀、铁丝、切割片、砂轮片及其它工具)、劳保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工程中使用的气体(氧气,乙炔)等、**安全、劳务人员病事假等全部由乙方自理。4.2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共计:90天)。(1)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从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天数(自然天数计算)。(2)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延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3)因甲方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工期的变化、延误,给予乙方相***。(4)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测工作量为准,据实结算。第五条、甲方责任。5.1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电话:18660******。5.2及时为乙方提供签字确认的图纸、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5.3甲方在乙方**作业前须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5.4对本工程的**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5.5负责协调需要安装设备和提供工人的工作用水用电。甲方负责至二级电箱。5.6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第六条、乙方责任。6.1乙方指派现场领班人员:***,电话:13006******。6.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作业。6.3乙方的**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6.4**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6.5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作业。6.6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6.7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作业,做好**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6.8乙方的**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劳务费的结算。10.1每项工程完工后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人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10.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结算劳务费。第十一条、劳务费的结算的拨付。11.1工程量的确定:(1)根据双方认可的图纸,按图示尺寸计算面积乘以劳务综合单价结算劳务报酬合同外新增工作签证(工)。(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双在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的签证、现场新增工作指令等进行增减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的依据。11.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均按暂定工程量,如**的实际面积超过此暂定量的20%以上的,签订补充协议。11.4单个合同,乙方首次申报进度款及申报结算办理时均需要提交工人委托收款***及提交申报同等金额的工资表一式两份,表格上的所有工人均需要书面签字及指模,随款项申报给甲方审核。如无工人委托书及工人工资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款项。11.5每次申报的工程款,需有甲方工序报验及验收签字的结果、日期;无甲方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的签字验收视当次申报的工程量所涉及的款项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款项。11.6每周六,甲方项目部将本项目机具使用的汇总结果书面交予乙方负责人签收。乙方在每月款项申报时汇总签收并附后。(如项目甲方无机具设备的不须附表)。11.7乙方总进度款的申报不得超过合同暂定量。11.8甲方执行进度款支付承诺的前提条件是乙方按甲方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工程节点进度。如未按照工程要求的进度节点,甲方有权不执行以上付款时间承诺,并视乙方违约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2.2甲方中途退货,应按退货货值的10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2.3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同意让利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12.5乙方使用钢材辅料应达到双方封样样品的质量要求,加工工艺满足**图纸要求,否则视为材料不合格,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金额20%违约金,并限期完成整改。12.6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拨付劳务费。12.7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给予乙方结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终此合同。12.8因一方原因(特指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战争、暴乱等)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公司与锦益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入场**。
2020年11月26日,锦益公司与**公司还签订了《济南***A块商务办公楼外墙补充清单》,包括:“四层及四层以上竖向穿孔铝板处空调机位-构造柱单面保温”、“四层及四层以上竖向穿孔铝板处空调机位-砼结构梁”、“四层及四层以上窗间墙-防火救援窗横向砼梁外立面”、“四层及四层以上窗间墙-卫生间窗”、“四层及四层以上3.0铝单板背衬板外墙面、塔楼91.1m处”、“四层及四层以上3.0厚铝单板窗间墙墙面”、“顶层电梯机外墙”的保温外墙,“四层及四层以上竖向穿孔铝板处空调机位-除构造柱处内侧三面墙面”、“四层及四层以上竖向窗间墙”、“四层及四层以上窗间墙-防火救援窗竖向三面”的涂料外墙,“四层及四层以上竖向穿孔铝板处空调机位-空调板及层间混凝土梁板平台上下平面”、“四层及四层以上窗间墙-防炎救援窗横向砼梁上下平面”、“顶层电梯机房外雨棚”的室外空调板及雨棚,“主楼及裙楼商业全部楼层”的零星增加项,补充清单记载事项由**公司进行**,未列入原合同中,属合同外**项目。
另**公司主张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因合同外零星点工、窝工等情形双方签订《分包经济签证单》19份,其中17份签证单有锦益公司项目经理***审核签名,其中签证编号QZ-20200817涉及零星工金额为15290元,QZ-20210608涉及零星工金额6000元,QZ-20210609涉及零星工金额11200元,QZ-20210613涉及零星工金额4200元,QZ-20210621涉及零星工金额5000元,QZ-20210628涉及零星工金额4900元,QZ-20210630涉及零星工金额5600元,QZ-20210706涉及零星工金额2400元,QZ-20210714涉及零星工金额4000元,QZ-20210720涉及零星工金额1800元,QZ-20210723涉及零星工金额2700元,QZ-20210802涉及零星工金额3200元,QZ-20210711涉及零星工金额5670元、5000元。签证单编号QZ-20210605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其它,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根据济南***A地块的**情况,以下工作内容现由**公司**:1.裙楼涂料:包含二三层窗间及空调洞、造型上的涂料等所有裙楼抹灰及涂料;2.裙楼线条:使用100100mm聚苯板贴外挑造型;3.裙楼二三层窗间砌体未砌平部分的找平;4.空调洞内抹灰、防水、涂料等所有做法。此1~4项工作内容费用计算公式:160元/m'(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结算时以现场收此部分涂料工程量为准。5.主楼部分的2~3层线条增加7公分岩棉。此第5项单价为200元/m(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结算时以现场收此部分涂料工程量为准。签证单编号QZ-20210705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其它,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根据济南***A地块的**情况,以下工作内容现由**公司**:1.主楼西立面、北立面标高从13.5m降至13.4m,原加工好的龙骨需要重新改动切割,此项费用3600元整.(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共计一项。2.裙楼消防栓位置拆除加恢复:工作内容为石材重新切割、龙骨重新切割、电焊。合计费用为900元/个,(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结算时以现场收此部分工程量为准。
锦益公司(甲方)、**公司(乙方)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约定:甲方的责权包括:甲方在**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现场,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承包单位,对整个**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乙方**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乙方**队伍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单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场权……乙方的责权包括:按要求给**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人配备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人员进入工地时必须带好指定的安全帽,系好帽带(进入操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罚款500元/次,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罚款2000元/次);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到有关部门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水桶、接火斗等消防器材安排看火人员确保防火万无一失……若乙方及有关人员违反以上安全规范及要求或发生其它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和其它会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惩罚处理。
**公司**的涉案工程于2021年9月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公司**锦益公司已付款情况:1.2020年9月9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250000元;2.2020年9月1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27217.85元、123409.15元;3.2020年9月29日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100000元;4.2020年9月9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50000元;5.2020年9月18日以银行转账支付99373元;6.2020年11月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54252.24元;7.2020年11月7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8.2020年11月24日支付银承兑汇票方式付款500000元;9.2020年11月25日支付银承兑汇票方式付款100000元;10.2020年12月10日支付银承兑汇票方式付款100000元;11.2020年12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00元;12.2020年12月30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50000元;13.2021年2月4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4.2021年2月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000元、200000元;15.2021年2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0000元;16.2021年2月10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00000元;17.2021年5月11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元;18.2021年6月1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53650元;19.2021年6月7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0000元;20.2021年6月8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00000元;21.2021年6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22.2021年6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0000元;23.2021年7月2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24.2021年7月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70000元;25.2021年7月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00元;26.2021年7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8000元;27.2021年8月26日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74917元。以上共计4790819.24元。锦益公司对上述付款情况及数额予以认可。**公司后又在诉讼中表示上述已付款中有锦益公司已支付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数额分别为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因不能承兑,要求在已承认的上述已付款总额中扣减。
锦益公司辩称垫付工人工资总额587226元,**:1.2021年6月29日支付***石材工人工资16695元、***石材工人工资8646元、***石材工人工资8646元、***石材工人工资8646元;2.2021年7月6日支付***打胶工人工资2500元;3.2021年7月8日支付***零工工资260元、1040元;4.2021年7月9日支付***打胶工人工资1500元、***零工工资660元;5.2021年7月14日支付***打胶工资2500元;6.2021年7月17日支付***打胶工资3000元、3000元;7.2021年7月18日支付***打胶工资2500元、***零工工资1040元、***打胶工资3000元;8.2021年7月14日至15日支付***清理场地、倒运玻璃、倒运玻璃架子1180元;9.2021年7月19日支付***打胶工资7700元、***打胶工资1000元;10.2021年6月29日支付***零工工资1040元;10.2021年7月31日支付***打胶工人工资5400元、10400元;11.2021年8月17日支付***幕墙工人工资8300元;12.2021年6月8日支付***代付保温抢工费2380元;13.2021年6月10日支付***垃圾清运费3380元;14.2021年6月13日支付***零工吊篮拆除费、零工工资520元;15.2021年6月17日支付***代付抢工工人工资1000元、***零工工资360元;16.2021年6月21日支付***材料费用960元;17.2021年6月24日支付***小工工人工资10720元、***装玻璃及打胶人工费2400元;18.2021年6月29日支付***零工工资520元;19.2021年7月14日支付***零工工资520元、880元;20.2021年8月18日支付***幕墙抢工费3550元;21.2021年6月20日支付***零工工资520元;22.2021年7月6日支付***工人工资1300元;23.2021年7月27日支付***打胶工人工资3850元、10300元;24.2021年7月30日支付***打胶工人工资7200元;25.2021年6月30日支付***11人抢工工人费9800元、***幕墙抢工费9900元;26.2021年6月22日支付***代付抢工用工具2866元;27.2021年7月20日***代付铝板运费1840元;28.2021年7月4日支付***代付抢工用工具459元;29.2021年7月3日支付***夜班抢工人工资3500元;30.2021年7月4日支付***抢工工人费9450元;31.2021年7月5日支付***夜班抢工人工费7200元;32.2021年7月6日支付***抢工费6400元;33.2021年7月8日支付***石材抢工费8800元、2100元;34.2021年7月7日支付***夜班抢工费5600元、7650元;35.2021年7月9日支付***石材抢工费、工人来回路费7300元、***夜班抢工费8800元、***打胶工人费1500元、***抢工费13500元;36.2021年7月11日支付***夜班抢工费10000元、3600元;37.2021年7月13日支付***幕墙抢工费3200元;38.2021年7月14日支付***抢工费7200元;39.2021年7月15日支付***打胶抢工人工费6700元;40.2021年7月17日支付***抢工工人工资8550元;41.2021年7月18日支付***抢工工人工资7700元、***打胶款1800元;42.2021年7月19日支付***打胶款1800元;43.2021年7月23日支付***打胶抢工费8250元;44.2021年7月25日支付***打胶抢工费4400元;45.2021年7月9日支付***代付玻璃运费280元;46.2021年6月24日支付***代付工具400元;47.2021年8月1日支付***玻璃幕墙打胶5400元;48.2021年7月23日支付***玻璃幕墙打胶5400元;49.2021年7月24日支付***玻璃幕墙打胶5400元;50.2021年7月23日支付***清理场地1040元;51.2021年7月22日支付***清理场地2080元;52.2021年7月21日支付***清理场地520元;53.2021年7月19日支付***清理场地520元;54.2021年7月18日支付***清理场地和主楼顶1080元;55.2021年7月26日支付***清理场地260元;56.2021年7月27日支付***清理场地520元;57.2021年7月3日支付***代付夜班加班工人补助5400元;58.2021年7月16日支付***代付远华玻璃运费1120元;59.2021年6月26日支付***代付河北新增工人工具196元;60.2021年6月30日支付***代付远华玻璃运费560元;61.2021年7月16日支付***代付7.13、7.14、7.15抢工工人盒饭1155元;62.2021年7月8日支付***代付抢工工人盒饭、买水等共计1053元;63.2021年6月28日支付***代付抢工工人住宿费2000元;64.2021年6月6日支付***代付温声玻璃运费400元;65.2021年6月30日支付***代付抢工工人25份盒饭612元;66.2021年7月16日支付***代付抢工工人盒饭375元;67.2021年7月19日支付***修整主楼外墙线条4580元;68.2021年7月27日支付***修整主楼线条4520元;69.2021年7月21日支付***修整主楼线条11300;70.2021年7月22日支付***铁皮封堵4560元;71.2021年7月23日支付***铁皮封堵3040元;72.2021年7月24日支付***铁皮封堵3040元;73.2021年7月22日支付***11200元;74.2021年8月10日委托付款证明要求代付91242元;75.2021年7月27日支付曲臂车用柴油595元;76.2021年10月25日济南肇亚建材催款函要求支付98500元。锦益公司对其中的354409元予以认可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减。
另查明,**公司无建设工程**资质。
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健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一、对于有明确质证资料或勘验时现场可见、可测的工程量部分工程造价如下: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鉴定金额:7219827.88元[其中合同内为6015752.49元,签证部分451177.8元(除税价),补充清单部分为752897.59元(除税价)];二、对于有质证资料但资料不明确或者资料审批程序不全,存在争议部分的鉴定事项明列如下:(一)签证单编号:QZ-20210629,签证单内容为增加岩棉,签证中确定了单价,此**内容已隐蔽且不在鉴定资料的图纸中,无法计算工程量,勘验时当事人明确该签证中的款项已单独支付,为38000元。(二)签证单编号:QZ-20210824、QZ-20210904,签证价格为4000元,签证单审批签字手续不全,无项目经理签字。(三)补充清单部分第10项“保温外墙2”,部位栏中的第1项,“四层及四层以上3.0厚铝单板背衬板处墙面、塔楼91.1m处”,与图纸中的描述不一致,图纸中该描述部位为2.0厚铝单板。此处描述不一致部位造价为16908.0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公司与锦益公司签订的为《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在审理过程中**公司、锦益公司均认可**公司不仅提供劳务,还提供了部分主材及全部辅材,故双方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为劳务分包,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与锦益公司签订的《济南***A地块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虽**公司与锦益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健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锦益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支付**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依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结合当事人**及各自提交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关于涉案工程总造价问题。经鉴定,有明确质证资料或勘验时现场可见、可测的工程量部分工程造价为7219827.88元,但鉴定结论表示有三项有争议部分,针对鉴定报告中有争议部分事项:一、签证单编号QZ-20210629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其它,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根据济南***A地块的**情况,以下工作内容现由**公司**:涂料价格原为平涂,现在现场主体涂料为多彩水包水工艺。1.原平涂为底漆一遍、面漆两遍(底漆面漆甲供);2.多彩水包水为底漆一遍、质感(喷涂)两遍,面漆两遍,罩面清漆一遍;共多出三道工艺。3.在原平涂单价上增加20元/m为多彩水包水单价(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4.结算时以现场收量为准。另一份签证单编号QZ-20210629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其它,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根据济南***A地块的**情况,以下工作内容现由**公司**:裙楼增加车库岩棉及楼梯岩棉,敞开空间岩棉等。单价为27元/(平方米)(含人工费、辅材费、不含税)。结算时以现场收比部份工程量为准。上述两份签证单均有**公司工地代表***、锦益公司项目经理***签名。**公司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载明:2021年7月21日锦益公司向其转账38000元,该电子回执下记载:此费用为签证楼梯岩棉结算款,签证编号QZ-20210629,已结算完成,签证金额38000元。落款***。该证据与争议内容(一)签证单相符,故该金额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二、针对鉴定报告有争议部分第(二)项,编号为QZ-20210824的签证单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零星工,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于2021年8月22日-2021年8月24日,因甲方提出需降低石材标高至负150mm,增加铝塑板封堵,此项工作内容由我单位负责**,给予劳务补助6个工日。此项工作内容费用计算公式:6×400=2400元。(含生活费,此款项现金支付,不含税)本次签证内容共计:2400元整。**公司工地代表***签名,但项目经理审核栏未有签名。编号为QZ-20210904的签证单载明:工程指令签发事项为零星工,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为:于2021年9月1日,裙楼排风井部位已安装百叶,因甲方提出百叶内需增加防虫网,此项工作内容由我单位负责**,给予劳务补助1个工日。于2021年9月2日,**房南立面7块石材脱色,现需染色并更换4块石材,此项工作内容由我单位负责**,给予劳务补助2个工日。于2021年9月4日,裙楼已安装格栅,因甲方提出更换防水百叶,此项工作内容由我单位负责**,给予劳务补助1个工日。此项工作内容费用计算公式:4×400=1600元。(含生活费,此款项现金支付,不含税)本次签证内容共计:1600元整.**公司工地代表***签名,但项目经理审核栏未有签名。因在**公司与锦益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涉案工程的工地联系人员分别为***、***,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锦益公司对该两份签证单已确认,对**公司主张将该部分争议金额4000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针对鉴定报告有争议部分第(三)项,因鉴定报告指出补充清单部分第10项“保温外墙2”,部位栏中的第1项,“四层及四层以上3.0厚铝单板背衬板处墙面、塔楼91.1m处”,与图纸中的描述不一致,鉴于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位系依图纸还是系依补充清单进行**,故对**公司主张将该争议部分计入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涉案工程总造价为7257827.88元(7219827.88元+38000元)。
关于质保金问题。**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同意按双方合同约定先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5%作为质保金,故涉案工程总造价扣除质保金后为6894936.49元。
关于工程款扣减的问题。锦益公司辩称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790819.24元,垫付工人工资587226元、罚款1432500元、工程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公司均认可锦益公司向其已支付工程款4790819.24元,但表示应从已付工程款中认可从总工程款中扣减贴息损失261753元、未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公司认可锦益公司已垫付的工人工资354409元、罚款3000元。
一、**公司、锦益公司均认可锦益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90819.24元,但**公司表示锦益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工程款因其需发工资提前找其他公司承兑造成贴息费用261753元,应在锦益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并表示锦益公司向其支付的已付工程款中两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各100000元共计200000元无法承兑,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减。关于**公司主张贴息费用在已付款中扣减的问题,**公司提交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锦益公司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贴息的事实,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主张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与承兑单位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有向对方出示商业承兑汇票,并向对方打款的事实,但**公司已认可并接收了锦益公司向其支付的载明了承兑日期的承兑汇票,**公司找其他公司承兑支付的贴息系在承兑日期前承兑造成,故**公司要求在锦益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减贴息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主张200000元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扣减问题,**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锦益公司辩称首先该两份承兑汇票系锦益公司向济南肇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亚公司)支付,系锦益公司代**公司支付的材料款作为已付款扣减,应由肇亚公司***公司主张,而非**公司,且因该给付行为已完成,因承兑汇票不能承兑而引起的纠纷属票据纠纷,应另行诉讼主张,且不能承兑的原因系肇亚公司、**公司操作不当造成,故不应扣减。**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其中一份显示锦益公司向肇亚公司开出票据号码为2305451073471202106089441802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肇亚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给山东亚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铝公司),另一份显示锦益公司向**公司开出票据号码为23054510734712021051191956355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已将该票据背书给济南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迪公司),两份票据状态均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存在拒付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有一张为锦益公司向肇亚公司开具,且肇亚公司已背书给亚铝公司,**公司非该张票据的当事人,另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虽为**公司,但**公司也已背书给速迪公司,故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开具并交付收款人又分别进行背书,因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未收到票据载明金额的纠纷属票据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两张票据的权利人已支付了票据载明的200000元,故**公司主张从锦益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减该两份票据载明的金额200000元,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公司主张从已付确认的工程款中扣减贴息损失、未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锦益公司已支付**公司的4790819.24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二、锦益公司辩称垫付工人工资587226元从应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提交收据、付款回单、零星签工单、临时派工单、转账截图等证据。**公司认可锦益公司已垫付的工人工资354409元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减,对锦益公司辩称扣减的其余已垫付工人工资,认为其中的11笔支出共计103277元认为属于措施费,依照合同约定应由锦益公司承担。**公司认为属于措施费用应由锦益公司承担的11笔数额为260元、1040元、1180元、1040元、520元、520元、520元、960元、5400元、91242元、595元,共计103277元,对于**公司提出的上述款项,锦益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1.2021年7月5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清理裙楼,**部位:裙楼楼顶吊篮(扣***)、裙楼楼顶铝型材(扣***),260元×2人=520元,发生2个工日,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60元;***于2021年7月5日书写收到2021年7月2日零工工人工资520元;2.2021年7月16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清理场地,**部位:倒运主楼西北角全……,260元×2人=520元(扣***),发生2个工日,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021年7月15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清理场地,**部位:拆一层雨棚下脚手架……,260元×2人=520元(扣***),发生2个工日,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于2021年7月17日书写收到2021年7月15日、16日零工工人工资520元、520元,以上共计1040元;3.2021年7月14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玻璃架子退场、倒运玻璃,**部位:倒运华远玻璃架子,100元×4人=40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021年7月17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清理主楼顶脚手架、玻璃架,**部位:清理主楼顶脚手架、玻璃架……,260元×3人=780元,发生3个工日,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于2021年7月17日书写收到2021年7月14日加班费400元、2021年7月17日零工工人工资780元,以上共计1180元;4.2021年6月25日《零星签工单》载明:**部位:清理裙楼屋面、倒运**房南侧玻璃……,260元×4人=1040元,扣***,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于2021年6月27日书写收到2021年6月25日零工工资1040元;5.2021年6月24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迎接配合安全检查,**部位:更换28楼屋面安全绳脏话安全绳防护套管……260元×2人=520元,扣***,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于2021年6月27日书写收到2021年6月24日零工工资520元;6.2021年6月19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材料到场(岩棉)吊篮退场搬运配重,**部位:上午卸岩棉,扣***,下午主楼北立面,东商业南商业屋面,下午扣***,清理裙楼屋面、倒运**房南侧玻璃……,260元×6人=156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扣520元;7.2021年6月11日《零星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安全文明检查,**部位:***吊篮部分配重块,限位器限位档板,卸铝板半天2人,扣***,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扣520元;8.***在2021年7月26日锦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转账的多层板款960元的支付业务回单上签字同意;9.2021年7月3日《锦益公司项目地专用报销单》载明***报销的夜间加班补助6月24日2400元、6月30日1600元、7月3日1400元,共计5400元,***在该报销单是签名同意,并转账截图显示转账给***2400元、1600元、1400元;10.2021年9月30日******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载明***委***公司支付本次项目部机械费91242元;11.2021年7月27日《锦益公司项目地专用报销单》载明***报销的7月6日柴油款565元、7月21日柴油款30元,共计595元,***在该报销单签名同意。以上金额**公司均表示应由锦益公司承担,但锦益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明上述款项均有**公司的工地代表***的签名确认,故上述金额共计103277元应在锦益公司应支付**公司的款项中扣减。**公司还对锦益公司辩称扣减的已垫付工人工资中的7笔,分别为4580元、4520元、11300元、4560元、3040元、3040元、98500元,共计129540元,表示因锦益公司实际未支出,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对于**公司提出的上述款项,锦益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1.2021年7月19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修整主楼外墙线条,**部位:修整主楼外墙南面线条……7.19550元×8人=4400元,车补120元×2辆=240元,7.20550元×8人=4400元,车补120元×1辆=120元,扣***,支出916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承担50%;***于2021年7月20日书写收到7.19550元×8人=4400元,车补120元×2辆=240元,7.20550元×8人=4400元,车补120元×1辆=120元合计9160元.2.2021年7月27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修整主楼线条,**部位:7.27修整主楼北侧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7.31修整主楼北侧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扣***,支出904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承担50%;***于2021年7月31日书写收到7.27550元×8人+120元=4520元,7.31550元×8人+120元=4520元,合计9040元。3.2021年7月21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修整主楼线条,**部位:7.21主楼南侧东侧维修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7.23主楼南侧西边维修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7.24主楼南侧西边维修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7.25主楼东侧南边维修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7.26主楼北侧东边维修线条550元×8人=4400元,车费120元,扣***,支出2260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承担50%;***于2021年7月26日书写收到7月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维修线条款各550元×8人=4400元、车120元,共计22600元。4.2021年7月22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抢工期,**部位:**房石材底口铁皮封堵380元×12人=4560元,扣***,支出456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021年7月23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抢工期,**部位:东裙房外立面石材底口铁皮封堵380元×8人=3040元,扣***,支出304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021年7月24日《临时派工单》载明:发生原因:抢工期,**部位:东裙房内街**房内街铁皮封堵380元×8人=3040元,扣***,支出3040元,班组***,***在该签工单中签名同意;2021年7月27日,***出具收到条载明收到2021年7月22日铁皮封堵费4560元、2021年7月23日铁皮封堵费3040元、2021年7月24日铁皮封堵费3040元,共计10640元。上述款项根据**公司工地代表***同意承担的比例计算共计31040元,因锦益公司表示实际支出并提交***同意承担费用或扣款的《临时派工单》及班组人员签字收款的收款条,故对锦益公司辩称上述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锦益公司辩称扣减的98500元仅提供《催款函》,《催款函》载明:肇亚公司***公司、***发出的催款函,载明就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11日从其公司采购铝合金型材75000公斤,共计货款1731266.9元,尚欠98500元型材款未支付,要求锦益公司、***于收到该函3日内支付。因锦益公司未提交该款项已支付的证据,且该《催款函》明确的催款对象为锦益公司及**公司的工地代表***,非锦益公司一方,故锦益公司辩称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货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锦益公司辩称罚款1432500元从应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提交《工程处罚通知单》、《**安全罚款单》、《工作联系单》、《**进度罚款单》、《罚款确认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包括:1.2021年3月31日的《工程处罚通知单》载明:被处罚单位锦益公司,处罚原因:根据安全文明整改进度要求,对A主楼安全文明**每天5层整改计划,要求各单位提前做好安排根据巡查问题落实人力、物力,专人负责确保完成当日的整改进度,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双倍的经济处罚。经过工程部、监理部及省建、千华装饰、锦益幕墙共同对现场复查,现场整改进度力度极小,整改无效果。锦益幕墙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不在岗,现场整改意识不强,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处罚内容:项目经理长时间不在岗,且无请假,处罚违约金10000元;现场整改力度小,整改无效果,处罚违约金80000元。共计处罚违约金90000元。2.2020年9月3日《**安全罚款单》载明:(被)罚款单位**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第一(5)条,进入操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罚款500元/次/人,图一为进入工地现场不戴安全帽,图二为上吊篮不系帽带,图三为进入工地不系帽带,图四为上吊篮不系帽带,共计罚款2000元。3.2020年9月3日《工作联系单》载明:关于**节点以及工期,9.4号所有玻璃幕墙主龙骨和横龙骨(不含转角)全部完成,以上内容除非人力因素完不成的,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0元。***签名。2020年9月5日《**进度罚款单》载明:(被)罚款单位**公司,由于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量,根据双方工作联系单,对你公司处罚10000元。4.2020年9月6日的《**安全罚款单》载明:(被)罚款单位**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第一(5)条,进入操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罚款500元/次/人,图一中两人在加工车间未系帽带共计罚款1000元。5.2020年9月8日《**安全罚款单》载明:(被)罚款单位**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北立面吊篮使用电焊未接火,电焊时火星掉落,已经强调多次,至今未整改,给予1000元罚款,此项费用在九月份进度款结算前交齐,接火抖和灭火器等防火措施配备完善后再**。***签名。6.2020年11月3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罚款单载明因2020年11月3日晚无人**3吊篮未落地每台吊篮罚款1000元,共计30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7.2020年11月18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安全罚款单》载明因保温板堆放混乱,造成铺张浪费,处以1000元罚款,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8.2020年12月15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安全罚款单》载明为现场安全文明**已发放31套反光背心,现场共26人穿戴,多次提醒未动作,每套背心500罚款,共计25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9.2021年6月5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安全罚款单》载明2021年6月5日现场**人员应到90人,实到43人,**人员严重不足,按照每缺1人处以1000元罚款,共计470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10.2021年6月6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安全罚款单载明A主楼西立面吊篮下班后未落地,吊篮内无人**,罚款10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11.2021年6月7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罚款单载明A主楼西立面吊篮下班后未落地,吊篮内无人**,罚款30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12.2021年6月13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罚款单载明我公司安全巡查时发现贵公司在吊篮**过程中存在两人共用1根安全绳现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罚款1000元,但无**公司**或工作人员签名。13.2021年7月5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罚款单载明截止2021年7月5日你公司计划节点逾期7项,按照6月27日签字版计划要求,处罚140000元。14.2021年9月30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出具的罚款确认单载明关于济南***A地块幕墙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现对你公司罚款200000元,该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若贵公司拒绝从工程款中扣除,则缴纳双倍违约金400000元,***签名。15.锦益公司提交2021年8月25日锦益公司向**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载明:贵公司**的济南***A地块幕墙工程在**期间经多次催促工期无果,铝板及玻璃未及时封闭,于2021年7月28日、29日下雨时出现楼顶大面积漏水,造成室内大量木地板、木饰面及石膏板泡水,直接损失约700000元,漏水原因在贵公司**进度严重滞后,我公司多次催促工期无果,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处未及时打胶封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你方全部承担,以其他单位实际索赔金额为准。***签字。16.2022年1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槐荫区执法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锦益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槐荫区西客站片区齐鲁大道与烟台路交叉口东南侧金科世界城A地块**,**工地内已硬化车行道路未及时清扫冲刷,积尘严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也未采取其他防尘措施。以上事实由槐荫区扬尘治理行动工作组办公室主管部门移送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就以上事实及证据,槐荫区执法局认为锦益公司违法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六)之规定,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锦益公司处罚40000元。17.锦益公司、**公司、金科公司工作人员就**节点及逾期罚款数额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的《明细表》,载明其中东裙房一层玻璃内庭开始时间2021年6月21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1日;东裙房一层玻璃外圈开始时间2021年6月22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2日;东裙房地弹簧门开始时间2021年6月22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3日;**房地弹簧门开始时间2021年6月24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5日;**房东立面玻璃幕墙开始时间2021年6月21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3日;**房石材收口开始时间2021年6月1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2日;内厅护栏完善开始时间2021年6月21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4日;塔吊口腻子**开始时间2021年6月22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3日;塔吊口1遍底漆**开始时间2021年6月23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3日;塔吊口分割缝**开始时间2021年6月24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4日;塔吊口1遍面漆**开始时间2021年6月25日,完成时间2021年6月25日;每个立面吊篮拆除工期2天。***签名并备注新增保温内容除外。
**公司认可3000元罚款从工程款中扣减,即对2020年9月3日、9月6日因**人员不戴安全帽及不系安全帽带分别罚款2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予以认可,对2020年9月5日罚款10000元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的罚款单中***签名、2020年9月8日因吊篮使用电焊未接火抖致火星掉落未整改罚款1000元的罚款单中***签名及2021年9月30日罚款确认单中***签名系其工地代表***本人签名无异议,对锦益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表示未有***签名或不认可***的签名为本人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锦益公司、**公司就涉案工程**过程中约定**公司**人员要履行安全**义务、**公司按约定期限完成**的义务,双方对违反约定确认的罚款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性质,但因未按期**属于逾期违约金,双方在部分《工作联系单》约定的每天10000元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逾期**违约金的数额为以总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2020年9月5日时逾期一天的违约金数额为3062.2元。对于锦益公司辩称应在工程款中扣减的罚款即违约金问题。1.对于双方均认可扣减的3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公司认可工地代表***签字确认2020年9月8日因未安全**被罚款1000元,故对锦益公司辩称扣减该笔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采信。3.**公司认可工地代表***签字确认2020年9月5日因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但该罚款单约定一天违约金数额过高,调整至3062.2元。4.锦益公司辩称2021年7月5日罚款140000元应予以扣减,锦益公司提交的该日罚款单载明未有***的签名确认,但锦益公司辩称**公司逾期**14天,**东裙房一层玻璃内庭及外圈、东裙房地弹簧门、东裙房外圈窗户和玻璃、**房地弹簧门、**房东立面玻璃幕墙、**房石材收口、内厅护栏完善、塔吊口**、主楼吊篮拆除均未约定时限**完毕,并表示基于双方约定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共计140000元,锦益公司提交2021年6月21日锦益公司、**公司、金科公司工作人员就**节点及逾期罚款数额签订的明细表,在该表中列举了各项工程的完成时间及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的约定,***在该明细表中签名并注明新增保温内容除外,**公司**因槐荫区执法局于2021年6月25日勒令停工整顿、工地停电、**面未完工无法进行**等情况双方于2021年6月27日变更了工程完工时间,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公司提交***A地块进度保障群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6月28日锦益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6月27日***抢工节点》文件,载明:1.地弹簧28号完成;2.所有百叶28号完成;3.内圈玻璃(地弹门除外)29号完成;4.观光电梯扣盖打胶28号完成;5.内庭护栏29号完成;29.钢连廊玻璃28号完成;30.**房内廷雨棚29号中午完成;31.**梯位置护栏29号完成;32.内廷仿石材铝板30号完成;33.**房西立面雨棚两侧石材更换28号完成34.车库入口上口玻璃幕墙打胶28号完成;35.主楼西侧1-3层扣盖打胶30号完成;36.主楼2-3层栏板线条28号完成。锦益公司表示2021年6月27日双方未实际再制定计划完工节点的签字版明细表,因**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在2021年6月27日锦益公司又明确主要工程均应在该日完成,且**公司未因停工、停电等原因***公司提出原完工节点作废。综合分析锦益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首先,截止**公司提交的2021年6月25日槐荫区执法局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时,离双方于2021年6月21日约定完工时间的东裙房一层玻璃内庭已逾期4天、东裙房一层玻璃外圈已逾期3天、东裙房地弹簧门已逾期2天、**房石材收口已逾期3天、**房东立面玻璃幕墙已逾期2天、内厅护栏完善已逾期1天、塔吊口腻子**已逾期2天、塔吊口1遍底漆**已逾期2天、塔吊口分割缝**已逾期1天,以上共计逾期20天,超过锦益公司主张的逾期天数14天;其次,**公司提交的“***安全**群”聊天记录中***于2021年6月30日说“上午三点开始干活,已经沟通完了,所造成的窝工,找我来签字。”故2021年6月30日复工,因勒令停工的工期***6天,虽**提交微信聊天中**公司工作人员提出“6月27日***抢工节点”,但标题标注为抢工节点,不能因此证明双方变更了2021年6月21日明细表约定,根据**公司提交的6月27日抢工节点显示内圈玻璃需在29号完成、地弹簧需在28号完成、内庭护栏需在29号完成,至2021年7月5日锦益公司作出罚款通知时,内圈玻璃已逾期7天、地弹簧已逾期8天、内庭护栏已逾期7天,共计22天,也已超过锦益公司主张的逾期14天;最后,**公司所述影响工期的天气的原因为“***安全**群”聊天记录中**于2021年6月30日所说“这天气没法干了”及天气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2021年6月30日为***/阴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气原因影响涉案工程**的程度到无法*****工期,故对**公司主张天气原因顺延工期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公司所述的另一影响工期的原因为前项**面未完工无法进行**,提交手机的聊天记录中“峰哥万岁”于2021年7月7日说:“昨天刚修好,窗户打胶给碰的,你们看着办。”***于2021年7月11日说:“这种情况还是没人处理吗?”***于2021年7月11日说:“干的啥这是,睁开眼看看。”***于2021年7月13日说:“这个位置水太深啦!”**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说:“刚才沟通了,留着吊篮要维修要用。”上述聊天记录时间均在2021年7月5日锦益公司作出处罚通知后,内容不能显示情形发生的起始时间,故不足以证明因前期**面未完工导致**公司无法**,且**公司在签订2021年6月21日**节点明细表时也未标注前期**面未完成情形,对**公司主张因前期**面未完工导致影响工期,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从**公司、锦益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锦益公司一直督促**公司增加**人员、加紧**进度。综上,虽然**公司对锦益公司辩称**公司未依约按期**逾期应扣减14天违约金不认可,认为存在天气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导致工期***,但其提交的证据为**过程中**人员在聊天记录中的抱怨,未提交双方就其所述***工期的原因达成顺延工期的一致意见的证据,故对**公司主张的***工期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锦益公司辩称**公司超过约定工期应依约承担违约金并在工程款中扣减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金额至每天3062.2元,以上14天共计42870.8元。5.锦益公司辩称因**公司**存在质量问题于2021年9月30日罚款200000元及**公司拒绝在工程款中扣减该罚款则缴纳违约金共计400000元,**公司认可***签署了罚款确认单,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因**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当事人诉累及当事人约定情况,一审法院对锦益公司辩称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公司应付锦益公司的工程款意见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约定因质量问题**公司承担200000元,一审法院对锦益公司主张该数额的扣减予以确认,但双方约定200000元系从工程款中扣减,未有明确履行期限,故锦益公司主张**公司另行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6.锦益公司辩称因2021年3月31日金科公司对锦益公司罚款90000元要求扣减**公司80000元,提交的2021年3月31日工程处罚通知单,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90000元罚款已实际发生且锦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罚款系因**公司原因导致,且该罚款对象为锦益公司,**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锦益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7.锦益公司辩称槐荫区执法局因**公司**存在扬尘原因处罚其40000元,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份证明不足以证明槐荫区执法局系因**公司**问题对锦益公司进行罚款,且该罚款对象为锦益公司,**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锦益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七、锦益公司辩称**公司同意扣减因其未及时封闭铝板、玻璃致室内木地板、木饰面、石膏泡水损失约700000元,提交工作联系单,**公司不予认可,锦益公司未提交该份证据原件,且该联系单记载损失数额为约700000元以其他单位实际索赔金额为准,锦益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生700000元的实际损失,故对锦益公司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8.锦益公司辩称的其余应扣减款项因**公司对锦益公司提交的相应罚款单、照片等证据不予认可,证据上亦无**公司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四、锦益公司辩称工程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提交《技术变更单》、《***项目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工作联系单》、《变更申请及合同分判》等证据,《技术变更单》载明涉案工程变更内容**方费用为-227278元,人员会签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项目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载明***A地块竣工清理工程量清单价合计151518.72元,系数1.5,按合同约定1.5倍合计227278.08元;《工作联系单》载明2021年6月20日金科公司向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锦益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发出联系单,表示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及进度,在上述公司项目部拒不执行其要求,按合同要求该公司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人员及机械设备补充,按其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部分费用从上述公司合同款中扣除;《变更申请及合同分判》载明上述情况变更**费合计227278.08元。锦益公司提交的《技术变更单》会签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晚于**公司***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时间,上述证据均未有**公司签章或工作人员签名,且锦益公司、金科公司尚未最终结算,虽然锦益公司、**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有清洁交付的约定,但在诉讼中,锦益公司提交的应扣减已付工人工资费用中亦有清理场地的工人费,故锦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应为**公司承担部分,故其辩称在工程款中扣减上述费用,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主***公司支付工程款2585732.92元,锦益公司应支付**公司工程款1365458.25元(6894936.49元-4790819.24元-354409元-103277元-31040元-3000元-1000元-3062.2元-42870.8元-200000元)。
**公司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2585732.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锦益公司应支付**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公司利息计算基数应以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金额1365458.25元为准,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公司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锦益公司应支付**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36545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金科公司表示与锦益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其在涉案工程**过程中已按与锦益公司间的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且超过约定支付比例85%,提交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锦益公司支付申请书、***及金科公司与锦益公司签订了**进度审核确认书等证据,双方于2021年6月20日签字确认的审核确认书载明:累计进度完成量15500217.89元;累计进度款合计(支付比例85.96%)13324530.15元。金科公司**已付款13324530.15元包括已付商票金额为10238481.68元、以房抵款2803048.47元、锦益公司应在工程款中扣减的罚款100000元、未到期先返还的履约保证金183000元。锦益公司对金科公司**无异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金科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况,故对**公司主张金科公司在锦益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公司、金科公司承担鉴定费109000元,因**公司在本案中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109000元,考虑**公司主张数额及锦益公司、金科公司责任承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鉴定费由**公司负担51448元,由锦益公司负担57552元。
**公司主***公司、金科公司承担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本案系因锦益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公司因申请财产保险支出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损失,锦益公司应予以承担,**公司主张金科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金科公司不予承担。
判决:一、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5458.25元;二、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36545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7552元;四、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五、驳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76元,减半收取计14388元,由***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88元,由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锦益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27万元、**逾期违约金14万元、行政处罚4万元如何确定及责任承担。
关于涉案工程竣工清理费227278.08元,按金科公司之**“2020年6月20日金科公司致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和技术变更单,变更内容为***A地块因锦益建设**人员不足,多次通知增加**人员无果后联系第三方盈辉建筑进行**单位人员补充。变更后的**费用为227278元。分部分项工程为***A地块竣工清理”,故涉争工程竣工清理费,系工程竣工现场清理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未经**各方结算确认,责任主体尚未确定,锦益公司亦不同意在结算时扣除该费用,故该金额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公司的**范围仅系部分幕墙及钢结构工程,锦益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清理费用,证据不足。锦益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27万元”,此处的“第三方”系指金科公司。该损失费用金额仅系金科公司单方确定的金额,锦益公司对此金额亦不认可,此争议未经金科公司与锦益公司结算确定,责任主体亦不明确,故锦益公司请求**公司承担该损失费用,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逾期违约金14万元,鉴于锦益公司与**公司的分包合同无效,锦益公司以无效合同为据请求违约金,于法无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行政处罚4万元,行政处罚的对象系锦益公司而非**公司,**公司仅组织部分**,锦益公司请求**公司承担行政处罚款项4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锦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3元,由上诉人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褚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