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诉前调确28号
申请人(甲方):***,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任合连,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宋前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甲方):***,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县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乙方):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人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合连、宋前进、***、***、***、***、***与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核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14日经齐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甲方(***、任合连、宋前进、***、***、***、***、***)支付工资共计123390元(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东支行,账号:XXXXXX);如乙方未按以上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履行,视为全部剩余债务到期,乙方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甲方可将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甲方放弃对乙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甲、乙双方就此别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合连、宋前进、***、***、***、***、***与山东省锦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齐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