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商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玛诺世陶瓷有限公司、***商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555号 申请人:淄博玛诺世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淄河大道2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P1PMN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QJL6H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玛诺世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4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玛诺世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48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694元,由申请人淄博玛诺世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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