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385号
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山东丰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