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546号
原告: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治伦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保全申请费1035元,共计2216元,由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