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952号
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万达广场8号楼24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隆基科技城1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坤。
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现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