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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952号 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万达广场8号楼24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隆基科技城1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坤。 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现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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