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290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城市。
被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4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