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2116号之二
原告: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过境路西山货运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RFC6693。
法定代表人:宋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涛,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亮,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龙逄大道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法定代表人:牛现波。
原告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3.00元,由原告淄博兴华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人民陪审员  昃向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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