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4民初1174号
原告:开封开兴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浅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26826255。
法定代表人:孔祥旭,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弟,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龙逄大道9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法定代表人:牛现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龙,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封开兴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兴公司)诉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中四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杨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开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及管道除锈.防腐.保温施工合同》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增补合同》。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3日,开兴公司承包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的KDONAr-15000/30000/520制氧工程。2021年9月20日,开兴公司将其中的除锈、防腐、保温部分分包给中四方公司,并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及管道除锈.防腐.保温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施工工程内容为:本装置设备、冷箱、楼梯平台、支架所有管道除锈、防腐,绝热设备及管道保温施工,涉躁设备及连接管道降噪包覆,本合同涉及本装置的所有安装部分。2022年2月22日,开兴公司与中四方公司又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增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施工工程内容为:本套空分所有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去除内壁毛刺锈皮。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四方公司进场施工。但是在按照合同内容施工一部分后,中四方公司拒绝再进行施工,理由是如果再进行施工,开兴公司必须再签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中四方公司无理要求开兴公司无法答应。中四方公司拒绝施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工程工期,发包方已向开兴公司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三日内解决工程没有除锈防腐的现象,否则不再安排开兴公司进行安装,并追究违约责任。中四方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开兴公司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四方公司均不进行施工,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中四方公司辩称,1.中四方公司实际完成施工总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2.本案案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而非承揽合同。3.开兴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无事实依据。4.开兴公司滥用诉讼权利起诉中四方公司,属恶意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3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兴公司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新建15000制氧项目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新建15000制氧项目,工程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设备设施包括空气压缩系统、增压膨胀机组等;合同总工期300天,即合同生效起始日为2021年7月23日,正式调试运行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等内容。2021年9月16日,开兴公司作出《招标采购评审表》,中四方公司经过三次报价,于2021年9月20日与中四方公司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及管道除锈.防腐.保温施工合同》,将其中的除锈、防腐、保温部分分包给该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冷箱、楼梯平台、支架所有管道除锈、防腐,绝热设备及管道保温施工,涉噪设备及连接管道降噪包覆,本合同涉及本装置的所有安装部分,工程总价60万元,开工日期2021年10月15日,开兴公司负责提供施工用图纸,负责进度与质量的管理,协调用户的关系,中四方公司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内容。2022年2月22日,开兴公司与中四方公司又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增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本套空分所有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去除内壁毛刺锈皮。合同签订后,中四方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中四方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前,开兴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表及图纸,实际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在未签订补充协议时,中四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擅自停工。开兴公司认为中四方公司拒绝施工的行为已经影响工程工期,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新建15000制氧项目合同协议》、《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及管道除锈.防腐.保温施工合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增补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案中,中四方公司经过三次报价中标并与开兴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中四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擅自停工,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本案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开兴公司要求与中四方公司解除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四方公司辩称开兴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无事实依据,属恶意诉讼。因中四方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开封开兴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设备及管道除锈.防腐.保温施工合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本级KDONAr-15000/30000/520型空分装置管道内部喷砂除锈增补合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中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