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1503号
原告:***,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龙逄大道953号。
法定代表人:牛现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坤,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章,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磁山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68112480T。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东,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诉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