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民初1503号

原告:***,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龙逄大道953号。

法定代表人:牛现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8DK3Q。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坤,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章,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磁山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68112480T。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东,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诉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四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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