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依据(2016)鄂06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第330508502号),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光辉
执行员  聂焱鑫
执行员  袁本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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