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466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郭昊轩,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其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林徽鹏(实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鑫,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金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17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凡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怡洋
书 记 员 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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