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恢12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原名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其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办事处七桥。
法定代表人:戴子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调查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其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8月18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
3、于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本案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乾向东
审判员  苏 炜
审判员  袁本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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