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43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健、郭志明,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其才。
原告***诉被告***、***、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才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丽芬
书记员王雨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