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616812。
法定代表人:张其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信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振,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信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上诉人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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