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

***与襄阳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44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波,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市**市襄城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市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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