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与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终2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木器工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兆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同方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计41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举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