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

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63号
申请人: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号楼23层。
负责人:翟兆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济南市新世界商城),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薛炳利,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齐鲁银行英雄山支行,账号为00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2176.2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以其购买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齐鲁银行英雄山支行,账号为00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2176.26元。
案件申请费1281元,已由申请人同方德诚(山东)科技股份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