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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一终字第00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务工。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纺织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纺织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驾驶无牌平板小货车在倒车时,不慎将因个人原因在工地水龙头前洗手的***撞到致伤”,证据不足,***究竟因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原因受伤,尚需查清。2、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纺织建筑公司均反映,涉案工程项目系由自然人***、***借用纺织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受***、***雇请,由***、***向其发放工资,上述三者究属何种关系,需追加***、***参加诉讼方能查清。故原审法院在程序上遗漏相关诉讼参与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诉讼费10元,退还***。
审判长肖芄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