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务工。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纺织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农民。
第三人***,农民。
原告**富诉被告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16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4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同年2月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同年2月9日,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3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遂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