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1192号
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放马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6549321XA。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创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纺织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7839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创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创际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创际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创际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胡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