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905号
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工业园纺织路**。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浩,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创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昌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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